研究生申請延長休學相關事宜
-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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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校《學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且已達修業屆滿學期者,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附規定之文件,送本系辦公室及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
凡符合下列其一條件且第一次申請延長休學者,填具申請表並陳請校長核定得申請延長,每次申請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期。
通過所屬學系(所 、學位學程)全科資格考核者。
完成論文計畫書口試且預計休學後復學之一學年內完成學業者。
☛ 符合條件1者,請填寫申請表。
未具前款條件,然因特殊原因有申請延長休學之需求者,學生應依限提出申請,申請表連同修業計畫書等文件送交本校研究生申請延長休學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申請案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敘明理由並建議至多延長休學年限,陳請校長核定。
學生如欲申請第二次(含)以上延長休學,當次申請之修業進度應超過前次修業進度,申請文件暨審議作業比照本點第二款辦理。
☛ 符合條件2、或條件3者,請填寫申請表及修業計畫書。
申請期限:
民國115年03月30日(一)17:00止,逾期不予受理。
其餘相關資訊請參閱教務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