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考試規範異動
為配合本校最新修訂之「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本系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各項學位考試規範、表件及流程有所異動,請同學務必依最新之規定,辦理學位考試申請作業,相關說明如下:
【學位考試舉行期程】
適用對象: 本系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所有組別、所有類型之學位考試。
異動說明:
本系原訂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1月15日或第二學期7月15日舉行之各類學位考試,其舉行期限調整為每學期第18週前。
【學位考試委員資格與組成】
適用對象: 本系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所有組別、所有類型之學位考試。
學位考試委員資格:
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考試委員非為考生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學位考試委員組成:
學位考試委員人數: 3-5人(若指導教授為2人(共同指導),除指導教授以外之學位考試委員須達2(含)人) ※ 學位考試委員超過3人者,第4位(含)以上之考試委員考核費用應由學生自付。
學位考試委員類別及比例:
校內委員:以本系專任教師2名為原則
校外委員:人數須達考試委員1/3(含)以上
校外委員認定原則: ☛ 未於本校任教者。 ☛ 除本校外,另於其他大專院校專/兼任,或具其他產官學專職者。 ※ 本系兼任教師若符合前述條件者,得認定為校外委員; 若本系兼任教師僅於本校任教者,則屬校內委員。
學位考試召集人(主審委員):
由指導教授以外之校外委員擔任之。 ※ 指導教授為兼任教師(校外委員)者,其餘二名學位考試委員應為: 一名本系專任教師及一名校外委員。
學位考試委員最高學歷: 所有考試委員之最高學歷不得均為同校、同系所。
【學位考試流程異動】
適用對象:
碩士班舉行二場獨奏(唱)會/作品發表會/指揮音樂會者
碩士在職專班舉行獨奏(唱)會/作品發表會/指揮音樂會者
異動說明:
符合前述身分者,舉行(最後一場)獨奏(唱)會/作品發表會/指揮音樂會之時,自本學期起應加考作品解析報告口試,口試時間須與獨奏(唱)會/作品發表會/指揮音樂會同日舉行。 ※口試時請記得錄音,並於畢業離校時繳交口試錄音檔,詳細請參閱本系畢業離校程序說明文件。
【學位考試表件修訂與增訂】
碩士班與碩士在職專班所有組別、所有類型之學位考試適用
學位考試之申請表 修訂
簽核流程增列「校長」欄位
考試委員基本資料欄位增列「職稱」、「畢業學校系所」及「研究領域」欄位
增列學位考試召集人勾選欄位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檢核表 增訂
碩士班舉行二場獨奏(唱)會/作品發表會/指揮音樂會者適用
第二場學位獨奏(唱)會鑑定考合格證明書 異動
本證明書改至學位獨奏(唱)會申請之時繳交
第二場學位獨奏(唱)會評分表 修訂
增列作品解析報告名稱與審核相關欄位
表件名稱修訂為「審核暨評分表」
第二場學位獨奏(唱)會綜合評分表 修訂
第二場學位獨奏(唱)會口試紀錄表 增訂
本表請於口試後填妥,並交予紀錄及指導教授簽名後,送至系辦公室與吳助教
第二場學位獨奏(唱)會作品解析報告 增訂
請依鑑定考口試委員建議修改,且字數至少應達五千字
請將修改之完整作品解析報告列印後以紅色書皮裝訂成冊,並交予指導教授於空白處親筆簽名,並於獨奏(唱)會/作品發表會/指揮音樂會前二週自行交予口試委員
碩士在職專班舉行獨奏(唱)會/作品發表會/指揮音樂會者適用
學位獨奏(唱)會鑑定考合格證明書 異動
本證明書改至學位獨奏(唱)會申請之時繳交
學位獨奏(唱)會評分表 修訂
增列作品解析報告名稱與審核相關欄位
表件名稱修訂為「審核暨評分表」
學位獨奏(唱)會綜合評分表 修訂
學位獨奏(唱)會口試紀錄表 增訂
本表請於口試後填妥,並交予紀錄及指導教授簽名後,送至系辦公室與吳助教
學位獨奏(唱)會作品解析報告 增訂
請依鑑定考口試委員建議修改,且字數至少應達五千字
請將修改之完整作品解析報告列印後以紅色書皮裝訂成冊,並交予指導教授於空白處親筆簽名,並於獨奏(唱)會/作品發表會/指揮音樂會前二週自行交予口試委員
相關資訊與表件皆已公告於碩士班與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資訊中,請同學務必詳閱,如有疑問請洽吳助教(02-2311-3040分機6135)。
另由於學位獨奏(唱)會申請作業在即,本次學位獨奏(唱)會申請開放指導教授以電子簽名簽署相關文件(學位獨奏(唱)會資格考申請不適用)。
本校教務處相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