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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各項學位考試申請期限



  • 申請/舉行期限:   參閱附件。



  • 注意:

    1. 為確保同學繳交之文件,皆已經指導教授確認,故所有指導教授簽名處皆須「親簽」,如有特殊狀況者,請於繳交期限截止前來向吳助教說明。

    2. 自111學年度起,申請學位論文/演講音樂會暨詮釋報告口試及學位音樂會鑑定考時,應一併繳交學位論文/詮釋報告/作品解析報告原創性比對報告(須以紅色書皮裝訂)一式三份,詳細請參閱附件。

    3. 論文資格考、演講音樂會暨詮釋報告資格考及鑑定考須配合評審委員可出席之時段,請欲申請前述考核者,務必預留該項考試舉行週次之所有時段。

    4. 自110年1月21日起,所有學制學位考試申請將依規定將嚴格執行,請同學務必留意各項考核申請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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