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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系轉組辦法
98年2月23日972第1次系務會議通 一、為明確制訂本系分組課程之轉組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系課程因分組規劃,可分為下列幾種: (一) 音樂教育組 (二) 音樂表演與創作組:主修鋼琴 (三) 音樂表演與創作組:主修聲樂 (四) 音樂表演與創作組:主修理論作曲 (五) 音樂表演與創作組:主修弦樂 (六) 音樂表演與創作組:主修管樂&擊樂 (七) 音樂表演與創作組:主修傳統樂器 (八) 應用音樂組 三、分組調查於一年級下學期時辦理,於二年級時正式施行分組課程。 四、轉組申請最晚於二年級下學期提出,並以乙次為限。每學期申請截止日期同繳交術科評鑑表之截止日,欲轉音樂表演與創作組者並須經主修老師簽名同意,逾期不予受理。 五、各組轉組情形可分為下列幾種: (一) 音樂教育組轉為音樂表演與創作組 (二) 應用音樂組轉為音樂表演與創作組 (三) 音樂表演與創作組轉為音樂教育組 (四) 應用音樂組轉為音樂教育組 (五) 音樂表演與創作組轉為應用音樂組 (六) 音樂教育組轉為應用音樂組 欲申請轉音樂表演與創作組者,如上列(一)、(二),該學期主修術科期末考試須依音樂表演與創作組之規定曲目應考,並須通過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同意,始得轉至該組。 例如:申請轉至音樂表演與創作組主修鋼琴者,其術科期末考試須考音樂表演與創作組之曲目範圍。 欲申請轉音樂教育組與應用音樂組者,如上列(三)、(四)、(五)、(六),該學期主修術科期末考試仍須依原組別之規定曲目應考。 例如:原音樂表演與創作組主修鋼琴者,申請轉至應用音樂組,其術科期末考試仍須考音樂表演與創作組之曲目範圍。 六、通過轉組之學生,需補修該組分組課程。 七、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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